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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案件

我们办理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的车祸案件。首次面谈或电话咨询免费。请一定不要过早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和解条件。我们会立即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我们将调查事实,联系证人,获得警方报告。我们还会联系您的医院和医生,获取完整的医疗案巻。不获赔偿不收取律师费。 如需咨询请来电 (503-222-3384)。

我们在联邦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BIA办理了很多成功的案件,请看下面的连接。

ANA Intern., Inc. v. Way

Bui v. American Telephone & Telegraph Co. Inc. 

Ching Yee Wong v. Napolitano

Opinion and Order – Writ of Habeas Corpus, 2003 (pdf)

Findings and Recommendations – I-485 delay, 2007 (pdf)

SnapNames.com, Inc v. CIS (OR. Dist. 2006) (pdf)

热点要闻

“国际企业家临时入境许可条例” 今日(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 Shawa Mu, Esq.

美國移民服務局今天宣佈, 其根據最近的法院命令正在採取步驟執行“国际企业家临时入境许可条例 “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Parole”。

国际企业家临时入境许可条例”一波多在折,本应该2017717日生效。但川普政府在2017711下达命令将执行暂停。 然华盛顿特区一联邦地区法院于2017121日宣布暂停令无效,命令移民局马上开始执行。

“国际企业家临时入境许可条例”有益于有创新精神的国际企业家们进入美国,特别是在其它签证无法尽快提供入境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很快入美发展公司业务,比如中国大陆出生的EB-5投资移民等待配额的时间漫长遥遥无期,作为公司中间的企业家们无法在美领导发展公司,导致公司发展无法按EB-5投资移民申请时的企业规划进行,结果是企业失败,EB-5投资移民申请同时失败。“国际企业家临时入境许可条例“可以许可企业家及全家初始入境30个月(2 ½ 年),并可以申请延期。大致条件要求如下:

  1. 新创企业申請人最近在美國成立了一個新创企业自創立以來就合法地從事商業並具有迅速增長和創造就業的巨大潛力。在緊接提交首次临时入境申請日期之前的5年內創建的企业可以被视为新创企业。
  2. 申請人拥有企業家资质申請者是该企业的创始人他有资质发展该企业業務。申請人可以通過提供證據證明他或她: (1) 在初審時對該企业擁有相当 (至少 10%)股份利益; (2) 在企业的業務和未來增長中發揮積極和中心作用其知識、技能或經驗將大大有助於該企业在美國開展業務和擴大其商業。申请人不能只是被动投资人
  3. 在美國拥有相当数额的資本投資或政府資助
  4. 美國投資者的投資申請人可以證明該企业已從某些合格的具有成功投資記錄的美國投資者那裡獲得了大量資本投資(至少25万美金)。申請者必须证明,初創企业已收到來自可查证具有大量初創企業投資成功经验的美國投資者 (如風險資本公司、天使投資人或創業加速器)。
  5. 政府赞助金:申請人必须证明, 新创企业已經獲得了在經濟發展、研究和開發或創造就業方面具有專長的聯邦、州或地方政府機構的重大獎勵或贈款,總計10萬美元或以上, 用于經濟、研究和開發, 或創造就業。

如有意向,请联系穆夏华律师(Shawa Mu Esq.)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7/01/17/2017-00481/international-entrepreneur-rule